
主持工作期间调整干部合适不?
主持工作就是代行职权,有事权和财权,但没有人事权力。事权与财权仅仅限于日常工作和顺延事项,重大事项不得开启,而且对主持工作期间的事权与财权审计会非常严格。所以,主持工作期间调整干部不是合适不合适,而是规章制度和上级根本没有赋予这种权力,更不会审批与备案,如果违反规定,只能是一个笑话。
认真履行职责,切忌无法无天。
我本身是做管理的,工作当中也遇到这样的问题,下面说一下自己的处理经验。
是可以调整的,但是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此人的工作态度和工作能力不符合团队要求,可以考虑调整。
2.必须以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经人事部门审核和公司领导批准。
3.与当事人充分沟通,以团队团结协作为重,消除误会,有利于以后的工作开展。以上是我的回答,供大家参考,谢谢大家。
在农村婚礼中有必要请司仪吗?
我觉得,关于农村婚礼要不要请司仪?这要看,双方的家庭经济条件,必定请司仪要一定数量的钱的,如果普通百姓,就没这个必要,结婚,组成家庭是两个人过日子,没必要显摆,老百姓平平淡淡才真
这个问题因人而异吧,主要因素看家庭条件,条件允许可以请,现在请应该也没多少钱,我觉得你条件可以,自身环境允许可以请,结婚一生大事,如果不想留下什么遗憾,就请吧,反正一辈子一次,呵呵,这个回答你满意嘛,
结婚是人生中最幸福开心的一天,当然要请喝喜酒,司仪主持人哦,结婚场面搞得十分热闹,全村都一家也来帮忙,亲朋友好远到而来好好款待。
我们村上有个土豪,儿子结婚饮了几百桌,节目表演三天。鲜花都是从云南空运过来的真鲜花。桌上都是各种各样菜,还请了歌舞团都表演,还有钢琴艺术美女,晚上十分热闹很多人都来观看表演节目。这个是我参加过博白史上最隆重的婚礼。
现在人们的生活条件大多数都比较好了,顺应社会潮流,农村也一样,最近几年也流行司仪和乐队了,大多数人会请来的,有人认为请司仪感觉比较有排场一点,再就是婚礼的流程司仪都帮安排好,至少会搞一些节目和气氛,只要你给钱,明星都能请到你婚礼现场,要的是这个效果。所以要不要请司仪在于自己,你找几个人把婚礼气氛搞起来,让大家开心一下也是可以的。
这个怎么讲呢,具体婚礼怎么办办成什么样子的都是由当事人来决定的,别人不好说什么,不管有没有司仪或者婚礼办成什么样都不该对小夫妻俩关系产生影响,我结婚时候没有司仪没有花钱租车都是亲戚朋友的车,普普通通的婚礼!所以具体要把婚礼办成什么样子的只能自己来决定!
怎样才能能够成为一名播音员或配音演员?
如果你没有从事过相关行业或领域学习那难度是非常大的,要知道隔行如隔山,但不是不可能1首先有120度的热爱。十年如一日的坚持.2基本功多和大神学习。3找对学习方法向专业人士请教少走弯路4坚持坚持再坚持
西方法庭中的陪审团到底是个什么角色?那么法官只是个主持吗?
不是。
陪审团裁定罪犯是否有罪。法官则在整个审讯过程中,决定控辩双方誰的证据是否可以被***用。最后针对陪审团的有罪裁定以自己的判断来决定按哪个判例量刑,是就高还是就低,都是法官说了算。
题主在这个问题上有误解。并不是所有的“西方法庭”都有陪审团,西方国家的法律体系分为两个大的系统,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只有英美法系才有陪审团的概念。
(是陪审员来决定被告是否有罪,所以律师的工作就是说服那些陪审员)
英美法系中的陪审团负责裁定被告有罪还是无罪,法官则在被告被裁定有罪之后决定具体量刑。
(法官负责量刑)
大陆法系顾名思义就是欧洲大陆国家的法律系统,基本上从罗马法继承而来。而英美法系(也称“普通法系”)是英格兰的法律系统,后来随着大英帝国的扩张,英国人把法律系统扩展到了他们的殖民地,做过英国殖民地的国家基本上都实行这套系统,所以才叫“英美法系”。
起源于英格兰的英美法系和欧洲大陆的大陆法系有两点很明显的不同之处,大陆法重视成文法典,而英美法更重视过去的判例,还有一点就是英美法系有一个陪审团,而大陆法系里面没有这个东西。
为什么都在欧洲,都受过罗马帝国的统治,岛国英格兰会在法律制度上和大陆国家有那么大的不同呢?
这是因为英格兰的历史比较独特。罗马帝国崩溃之后的英格兰地方是一个盎格鲁撒克逊人的王国,1066年国王爱德华去世而没有留下子嗣,结果就引起了王位争夺战,争夺战的最后是法国这边有一个叫纪尧姆二世的诺曼底公爵胜利,胜利了的诺曼底公爵纪尧姆二世就成了威廉一世,又叫“征服者威廉”,实际上纪尧姆和威廉是一个字,就是法语和英语写法不同,反正就是英格兰被诺曼人征服了。
(征服者威廉一世,现在的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二世是这个法国人的第四十代后裔)
诺曼人是法国人,[_a***_]语。威廉一世征服了英格兰之后把英格兰的行政官员和高级僧侣这些好位置全给了跟着他征战的部下作为犒劳,这样英格兰的贵族阶层就全换成了一帮只会说法语的人。根据1085年英格兰第一次人口普查的记录,在直属于国王的180名贵族领主中盎格鲁撒克逊人就只有6人,不到3%,全国16个教区中,盎格鲁撒克逊人主教就只有一位。
这样一来就出问题了,因为语言不通和习俗不同,征服者们无法和被征服者们交流,无法处理在自己领地或者教区发生的官司诉讼。
当时欧洲大陆的规矩是刑事案件由教会的僧侣来裁定,民事案件则在咨询村里的长老意见之后再行裁决。比如说有一个约翰偷了另一个爱德华的牛,这是件刑事案,本来教会就直接判了,但现在这两人都是盎格鲁撒克逊土著,而断案的僧侣是说法语的外国人,大家都弄不明白,无可奈何之下那些法国人就把欧洲大陆的民事诉讼裁定方法应用到了刑事诉讼上来,在裁定有罪无罪时听取当地长老们的意见,确定了有罪之后再由贵族领主来决定处罚的方法,这就是英美法系中陪审团制度的由来。陪审团负责定罪,法官决定量刑。
英美法系中重视判例的源头也是在这里。一来征服者们是从法国来的,但法国的行事做法在英格兰这块土地上不一定行得通,二来不少领主僧侣原来就是征服者威廉的跟班,也没什么断案的经验,于是就根据当地民众的反应来判案,然后下次遇到类似的案子还是这么判,公平不公平的,如果大家都一样也就公平了。至于为什么不形成文本的理由就简单了:用法语写下来的东西那些盎格鲁撒克逊土著看不懂。大家一起根据以往案例来判案更公正。
这个制度后来随着英国人的对外扩张而带到了世界各地,做过英国殖民地的地方基本都使用普通法,但二手殖民地除外。所谓“二手殖民地”就是那些英国人从别人那儿再顺来的地方,比如说加拿大使用英美法系,但加拿大的魁北克省却使用包含不少大陆法内容的混合法系,因为魁北克原来是法国殖民地。再比如印度当然使用英美法系,但是最早是葡萄牙殖民地的果阿就使用大陆法系。
有一个挺特别的例子,就是日本。日本没有被罗马统治过,所以也没有什么大陆法系英美法系那么一说,明治维新之后脱亚入欧,什么都学,结果日本法系中大陆法系和欧美法系的特点都能看到。日本在2009年导入了“审判员”制度,对有可能处以无期以上的恶性案件由审判员和法官一起断案,审判员类似于英美法系的陪审团,但权力更大,除了定罪之外还管量刑,这时候法官真的成为了主持人,就负责解释一下法律条文和惯例。
适用陪审员审理的案件主要是法定刑会处以***或***的案件。除***、***未遂的案件外,还包括抢劫致人死亡或伤害、放火罪、***致人死亡或伤害、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危险驾驶致人死亡等案件。
这个审判员制度最早在1928年就实行过,但在15年后的1943年废止了,这次是66年之后的重新恢复。